1、消火栓自身问题和未按规范安装。消防栓及其配件在采购时因验收手续不全,或者存放时间长,致使箱体内的水带、接扣、水枪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安装不合理或不按规范,救灾供水时水带水量小、漏水或脱落,不能满足救灾要求。
2、报警、自动喷水及灭火系统缺乏明显的提示标识。建筑内的报警阀组、室内自动喷水装置如果安装位置不合理,标识提示不明显或不在明示位置,就会对防火救灾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延误或错过救灾时机。供水、排水设施不明确,使用管道与消火栓、所用水泵及管道混合安装或安装后未能明确标记。
3、消防工程专用线类没有专门接送,影响报警系统正常响应或联动功能失效。消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中,随意将火灾报警系统的布线与网络通信等线路同管排走,存在着严重的隐患。给水压力测试验收时,系统压力指示不见变化,水流指示无反应,水力警铃没有警示,与防火卷帘和电梯迫降等联动的功能失效。
4、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是建筑工程中重要一环,直接决定建设工程的质量。实现有效监管、保持工程质量,是施工方、监管单位和建设方共同目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定,开展对我国范围内消防工程监督、审核验收、完成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5、实践中许多监管措施要与施工单位共同落实,保障顺利施工和竣工,进而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消防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领取并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6、建筑消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7、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施工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不燃或难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