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维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筑消防工程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持有《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严禁无证维修灭火器。许可证不得转让、租借。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2、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具备的条件有: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具备满足维修需要的维修厂房、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具有熟悉灭火器维修业务,并经过省公安厅消防局岗位培训合格的灭火器维修技术人员3人以上,职工岗位技术熟练;维修灭火器的技术文件、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3、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4、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5、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