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是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消防设施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和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用场所。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计可根据建筑实际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与安全监控室、综合控制室共用,并有专人24小时值班。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当只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没有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置消防值班室,可与经常值班的部门相结合。大型建筑或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超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用于火灾报警的外部电话。消防设计的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各子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操作规程、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制度和值班记录。具有强电磁场干扰的设备用房及其他影响消防设备工作的设备,不得布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计周围。
消防工程公司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单独设置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控制室的防火门应朝疏散方向打开,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附属于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外墙附近,进出口与房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也可设置在建筑物底层,但应通过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为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并设置通向室外的紧急出口。严禁无关的电气线路、管道通过消防控制室。